2021年5月至12月,欧洲TTF(即荷兰所有权转让中心,被视为欧洲天然气价格风向标)现货天然气价格在短短7个月中上涨了3.3倍。
在需求侧,引起能源、食品价格上涨。有利的供给冲击和不利的供给冲击相互交叉。
显然,要以供给侧为主,兼顾需求侧。多重事件在同一时段同一空间发生,形成的供给冲击具有叠加效应和放大效应。新冠疫情暴发并多次反弹持续蔓延,阻断和延缓产业链、供应链。在供应链上,一个经济体降低对另一个经济体的依赖,不依赖于最大的供应方。目前在经济运行中,在同一时段同一空间,我国遭遇多重事件冲击。
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思考,就是当前宏观政策应对措施要在需求侧和供给侧哪个方面下功夫寻找着力点。使用信用卡常常比使用现金更加方便快捷,导致现金货币持有减少。可嵌入未来的数权和算责体系应该告诉人类社会,数据的权利如何分配、如何确定、如何保护、如何重置、如何获利,算法和其他此类的自动化、智能化程序所产生的行动,应该如何界定责任、追究责任。
它包括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两大部分,其中互联网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即便在产业组织理论界,正如Kovacic和Shapiro(2000)所指出的那样,哈佛学派的SCP范式早已受到注重企业行为分析、强调经济效率的芝加哥学派的严重质疑,博弈论、信息经济学等分析方法已经促成了新产业组织理论的兴起,使得对企业复杂行为的具体分析,而不是对市场份额和市场结构的分析,更具说服力。数字技术的主要处理对象是数据和信息,而不是物质材料。可以预期,未来我国会对数字经济领域的资本扩张进行适当规制。
六、结语 数字经济方兴未艾,一方面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另一方面带来了政策议题,特别是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产业组织方面的政策议题。在工业经济时代,信息、资料、数据也非常重要,但只有那些具有目的性、含有针对性的少数数据具有可用性,个人的绝大多数活动、行为,以及观点、意见,就像身上散发出和蒸发掉的汗水,并没有什么意义和价值。
五、数字产业的创新政策与资本红绿灯政策 产业组织政策也需考虑如何促进和引导产业创新。数字巨头企业收购那些掌握某些新技术、新模式而对本行业在位大企业构成威胁的小企业,这被描述为杀手型并购。江小涓(2020)指出,在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云计算、物联网等数字技术的支撑下,三次产业相互内置会形成新的产业形态,新型的物—物、人—人和人—机交互方式会进一步显现,数字化生态将跨界成长,因而治理数字经济与治理传统经济有很大不同,并给监管带来新课题。实施这些典型的策略性新式行为,由于主要是基于数据和算法,而不是基于企业规模和市场份额,所以中小数字企业也有可能系统性地实施这些行为。
这些技术不断获得突破,极大地降低了大数据处理成本,并极大地激发了对大数据的需求。此后,我国连续颁布了十几份针对数字经济的规范性文件,并开始了规制行动。美国《数字市场竞争调查报告》指责亚马逊(Amazon)以不公开的搜索算法,损害了第三方卖家的合法权益,并以激进的低价策略抢夺市场份额和阻赫竞争者。而数字经济时代的主要产品,甚至核心产品,就是信息。
因此,从产业组织政策的角度而言,是否应该把对数字企业的规制政策,从产品市场延伸到资本市场,将是一个无法回避的议题。建立数权和算责体系,就是要识别那些负面作用,遏制新公害的形成和蔓延,从而可以让正面作用得到更自由和更充分的发挥。
而数字技术作为新通用技术,似乎正在引发以信息化为特征的第三次产业革命,甚至一些人认为现在正在向以智能化为特征的第四次产业革命过渡。这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动向。
在这些内生特性的主导下,数字经济产业组织的焦点不再是市场结构,而是自我优待、拒绝交易、差别化定价与激进补贴、杀手型并购等策略性新式行为。数据会涉及很多权属问题,除了采集权之外,还有储存权、开发权、使用权、访问权、流转权,以及数据所生收益的分配权,等等,当然还有所有权方面的问题。萨伊型行业面对的是未知需求,开拓的是处女市场,只有极少数先行者,甚至只有一个探索者,成功地踏上了一片全新的市场土地,所以是天然的垄断者,就像第一个吃螃蟹的人那样,只由一个人独占市场。但大数据和算法等技术改变了这一切。此外,产业组织政策还应防止对数字创新造成不必要的妨害,并防止对市场化风险资本的正面作用形成不当抑制。因此,对数据和算法的规制,应该成为制度安排和政策设计的聚焦点。
数字经济绝大多数业务和产业处于新兴和崛起进程中,未来还会有许多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新业态不断诞生并出现于市场。平台的自我优待有很多方式,譬如把自营商品放在更显眼的位置、安排更优先的配送、诱导客户给予更多的好评,或者对其他厂商采取逆向措施,比如进行搜索降级等等。
新经济将突破传统的金字塔纵向结构,向横向、互动、扁平的组织结构过渡,并将引发民众的广泛参与和社会结构重大的变革。数字经济领域拒绝交易的主要形式包括封禁、断链、限流、降低便利性等等。
即使是游戏和娱乐领域、发布与社交领域,平台企业也可以通过数据的获得来了解不同客户的倾向、意愿和支付能力。Yun(2021)则更加系统地分析了反垄断政策的数字经济盲区(digital blind spots)。
汤琪(2016)更加广泛地分析了数据产权议题,特别是对数据交易中的交易合法性、交易安全进行了分析,建议将数据纳入虚拟财产权之中。根据对我国大量相关文献的分析与概括,吴韬(2016)将我国关于数据权利与权属的主流观点概括为4种:新型人格权说。如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措施,以及其他规制措施,表面上提高了竞争程度和竞争公平性,但事实上伤害和阻碍了创新,那将动摇动态竞争的基础,并最终损害生产效率和消费者福利。Calvano和Polo(2021)从创新的视角,分析的数字市场的网络效应、数据的重要性以及高集中度现象,强调反垄断政策不应该伤害创新激励机制。
当市场结构不再成为聚焦点的时候,企业行为,即那些排斥竞争或不当利用市场优势地位的策略性行为,以及其他一些受非议的特别行为,则成为主要关注点。更重要的是,这样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自我实现,即被资本挑中的竞争者,在获得资本加持后,就有更多的资源来强化自己在产品市场上的相对地位,并设法削弱其他竞争者的市场力量,最终真的成为产品市场的赢家,尽管其在被资本挑中之时并不一定是产品市场最强的竞争者。
这些内生特性具有本质性意义,在探讨数字经济的产业组织和竞争秩序时至关重要。之所以新,是因为在数字经济的发展的初期,大数据投入的重要性和关键性,并没有凸显出来。
因为无论有多么大的算力,无论有多么新的算法,都需要大数据作原料,都是对大数据进行开发和利用。第四,产生科技伦理方面的问题。
数字企业通过各种激进手段,开展市场位置竞争,即使企业陷入长期亏损,也可以维持运营,奥秘就在于,在位置竞争中领先的企业可以获得来自于资本市场的大量资金注入。当然,更遥远的数字技术将有哪些品类,现在还难以预料。不断取得突破的互联网相关技术,特别是搜索引擎技术、智能联想技术和其他智能化技术,还极大地降低了市场搜寻和匹配成本,而这项成本自市场诞生以来就一直伴随人们长期存在。江山(2021)的研究也显示,在20世纪90年代和21世纪前20年大部分时间里,美国的反垄断行动处于低谷,但近几年针对数字经济的反垄断监管日趋炽烈。
而数字经济领域的大数据杀熟、低价及零价销售等行为,不但与市场的双边性有关,更与成本分担方式的创新、获取营业收入方式的创新有关,与边际成本预期趋零有关,与对范围经济性的利用有关,也与资本市场对企业的估值有关,只不过数字企业可以方便地利用数据和算法,进行更复杂的设计、更系统化地实施。由于存在这个内生特性,数字企业的成本—收益关系,进而竞争策略及其导致的市场结构,将迥然不同于工业企业。
物质产品和实体式服务要扩展市场,存在很大的运输成本或在场成本,并且需要广泛的分销网络或服务网点,以及存在一些独特的合约成本。总之,为资本设置红绿灯政策,涉及到许多细微举措,应该谨慎对待,特别是国有资本是否可以成为真正的市场化风险资本,在一些重要且敏感行业取代非国有资本而发挥积极作用,有力推动数字经济的进一步快速发展,还需要时间来回答。
与过去相比,与其他成本相比,搜寻和匹配成本近乎于零,极大地改变了交易成本结构,并对合约要点和市场机制产生了重大影响,譬如,智能合约可能大行其道,匿名和虚拟市场变得非常普遍,不同于传统货币支付的另类支付方式被广泛接受,等等。看来,至今为止,仍然没有一个数据权属理论能够确立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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